竞争性磋商是什么意思(磋商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什么意思(磋商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在招投标行业中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这三者都是政府采购方式,都是招标采购一方从多位竞争供应商中选择中标者。在招标采购的实践过程中肯定会用到这些方式,但这些方式各有不同、各有侧重点,那么他们三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对于这个问题,知乎用户孙莹简单粗暴,直截了当的解释: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

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竞争性磋商是什么意思(磋商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本质区别是啥

一言概之:竞争性谈判最后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最后比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

竞争性谈判:在经过一轮或者多轮谈判后,供应商在满足所有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报出最后报价,谁报的价格最低谁就是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磋商结束后,也是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但这时磋商小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对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谁得分最高谁成交。

相比之下,竞争性磋商对不太明确需求的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向磋商小组展示产品质量、服务等都是有优势的。

竞争性磋商是什么意思(磋商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那么,如何操作才是竞争性磋商正确的打开方式

一是要明确采购方式由谁来确定。从当前的法律法规来看,采购人负责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该办法第十三条对采购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就包含采购方式。同时,《磋商管理暂行办法》又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二是要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磋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现实操作中,不同采购人对该方式的适用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集中表现在特定情形的特殊安排上。以物业服务采购为例,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形下,采购人为行政单位的,则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继续进行,而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因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定购买主体,不能归于政府购买服务之列,尽管采购内容和目的相同,但适用的法律法规却完全不同,因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必须终止采购。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的交叉地带,相关当事人尚有疑惑等待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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