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是什么意思?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自由心证

推定,即依据既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达到直接证明的目的,但是又找不到新的证据的材料来还原事实而不得不基于生活经验和基本逻辑来进行的一种“最为合理”的推测进而作出认定的情形。推定是在穷尽一切举证手段仍然没有明证、基本事实隐晦不明的情况下而使用的,在法律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高度盖然性”,也叫“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是什么意思?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制度,又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言外之意即法官在面对控辩双方的证据时,可以不受任何预先设定的规则限制,而是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判断来做出决定。

该项制度的最早规定是在1808年的法国《治罪法》中,由杜波耳提出,其中的表述更是精彩。

《治罪法》第342条规定:“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

自由心证是什么意思?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自由心证

法律也未曾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

此言一出,直击小编内心。如此简洁的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却是那般的重要,奠定了后世采取自由心证的基础。法国的法典确实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地方。

自由心证强调法官对证据和事实的自由评价,以法官内心确信作为确定待证事实真伪的终极标准。但这种自由当然不是没有约束的。如果说内心确信表达了自由心证“从心所欲”的一面,那么对于证据调查的各种法律规定,就反映了自由心证“不逾矩”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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